浩汉产品设计安全卫生管理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守则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34条第1项规定订定之,适用于全体事业各处所及全体劳工。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雇主,指事业主或事业的经营负责人;本守则所称工作场所负责人,指雇主或在该工作场所代表雇主从事管理、指挥或监督工作者从事劳动的人;本守则所称劳工,指受本单位雇佣从事工作获得工资者;本守则所称工作者:指劳工、自营作业者及其他受工作场所负责人指挥或监督从事劳动的人员。
第二章 事业之安全卫生管理及各级之权责。
第三条 本公司设职业安全卫生人员,负责督导办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事项:
一、工作环境或作业危害的辨识、评估及控制。
二、机械、设备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学品之分类、标示、通识及管理。
四、有害作业环境之采样策略规划及监测。
五、危险性工作场所之制程或施工安全评估。
六、采购管理、承揽管理及变更管理。
七、安全卫生作业标准。
八、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作业检点及现场巡视。
九、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十、个人防护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检查、管理及促进。
十二、安全卫生信息的收集、分享及运用。
十三、紧急应变措施。
十四、职业灾害、虚惊事故、影响身心健康事件之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
十五、安全卫生管理记录及绩效评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第四条 各部门主管管理、指挥、监督等有关人员,负责执行下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
一、职业灾害防止事项。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等执行事项。
三、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检点及其他有关检查督导事项。
四、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视。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拟定安全作业标准。
七、教导及督导所属依安全作业标准方法实施。
八、其他雇主交办有关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第五条 现场作业人员之权责:
一、作业前确实检点、检查作业环境及设备,发现异常时,应立即依权责逕行处理并(或)报告上级主管。
二、作业中应恪遵安全作业标准及本守则诸有关规定。
三、应切实遵照规定确实使用个人防护具。
四、应接受从事工作所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五、受雇时应实施体格检查,并应接受定期健康检查及遵守健康管理。
六、未具备合格操作人员资格者,不得从事危险性机械、设备之操作。
第三章 机械、设备或器具的维护及检查。
第六条 现场工作所使用的各项机械、设备、器具等应于使用前实施检点,并应每月切实依下列规定实施检查:
一、马达电源电动开关、切换开关、电源线等有无破损或漏电之情事。
二、动力马达运转有无顺畅、过热或异声现象之情事。
第七条 机械设备转动部位的清扫、上油、检查、修理或调整等作业,应在该机械设备完全停止运转后进行。
第八条 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作业检点等概悉应依照年度安全卫生自动检查计划办理。实施的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的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保持3年。
第九条 有关安全卫生自动检查之工作,原则上由实际操作者负责实施;并由部门主管或管理、指挥、监督有关人员负责督导之。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卫生标准
第十条 工作场所、机械、设备依规定所装置的各种安全卫生防护设备,作业劳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时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时,应于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
三、发现被拆除或有丧失其效能时,应依权责予以补救并报告上级主管。
第十一条 为防止坠落灾害,高处作业劳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在高度2公尺以上处所进行作业时,应于该处所架设施工架等方法设置工作台。
二、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顶、地面、楼面、墙面开口部分,阶梯、坡道、工作台等场所作业时,应装置护栏、护网或设置护盖等设施。
三、高度在1.5米以上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上下的设备。
四、在高度2公尺以上处所作业时,应确实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必要的防护具。
五、使用移动梯前应检查梯子构造是否坚固,其材质不得有显著之损伤、腐蚀等现象,宽度应达30公分以上,应有防止移动梯滑溜或转动之设施;尽可能作业时应由另一人扶着梯脚以防梯子翻覆。
六、使用合梯前应检查梯子构造是否坚固,其材质不得有显著之损伤、腐蚀等现象,踏板之梯面宽度应达5公分以上、两梯脚间应采用坚固之系材扣牢,脚部应有防滑绝缘脚座套,不得以合梯当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设备使用,禁止站立于顶版作业。尽可能合梯作业时应由另一人扶着梯脚以防合梯翻覆。
第十二条 为防止电气灾害,所有作业劳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电气器材的安装与保养,非合格的电气技术人员不得为之。
二、从事电气作业(例如换灯泡、搭接线路、广告招牌换装、空调维修、抽水马达维修)前应先行断电,再以三用电表或验电笔进行检电,确认机具或设备无带电后再行作业。
三、配电盘各路无熔丝开关(NFB,no fulse breaker)应标明所控制设备名称。
四、清洗机器设备时应先行断电,另避免以水冲洗设备带电部位,清洗人员应穿着雨鞋避免赤脚。
五、不得以湿手或湿操作棒,操作电气开关。
六、于潮湿场所(例如厨房、冰箱、大型冷冻库)或良导体内部使用之电气机具,各线路应设置高敏感、高速型漏电断路器(额定电流30mA、跳脱时间0.1秒)。
七、电动工具外壳应妥善接地。
八、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或于钢架等致有触及高导电性接地物之虞之场所,作业时所使用之交流电焊机应装设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第五章 教育及训练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工作者对于劳工安全卫生教育及预防灾变之训练,有接受之义务。
第十四条 经政府指定具有危险性之机械或设备,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训练或经技能检定合格之人员,不得充任为操作人员。
第十五条 新雇或调换作业劳工参与或接受教育训练之时数,不得少于3小时课程如下:
一、作业安全卫生有关法规概要。
二、职业安全卫生概念及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三、作业前、中、后之自动检查。
四、标准作业程序。
五、紧急事故应变处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识暨演练。
七、其他与劳工作业有关之安全卫生知识。
从事使用生产性机械或设备、车辆系营建机械、高空工作车、卷扬机等之操作及营造作业、缺氧作业、电焊作业等应各增列3小时;对制造、处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学品者应增列3小时。
各级业务主管人员于新雇或在职于变更工作前,应参照下列课程增列6小时。
一、安全卫生管理与执行。
二、自动检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业标准。
第六章 健康指导及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经指派人员办理劳动者健康保护事项:
一、健康管理:如一般及特殊健康检查分级管理、选工、配工、职业伤病统计分析与健康风险评估等措施。
二、健康促进:如劳工健康、卫生教育与指导、癌症筛选、三高预防、工作压力舒缓及员工协助方案等身心健康促进措施。
三、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职业病预防:加强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走入工作场所,时常到工作现场巡视,发现制造流程中所存在的潜在健康危害因子,提供现场职业卫生保健咨询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新进劳工应确实施行体格检查,在职劳工并应依规定接受本单位所排定之各项为维护劳工健康,所实施之定期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在职劳工应依下列规定接受定期健康检查:
一、年满65岁以上者,每年定期检查一次。
二、年满40岁未满65岁者,每3年定期检查一次。
三、年龄未满40岁者,每5年定期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 于劳动者经过一般体格检查、特殊体格检查、一般健康检查、特殊健康检查或健康追踪检查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参采医师建议,告知劳工,并适当配置劳工于工作场所作业。
二、对检查结果异常之劳工,应由医护人员提供其健康指导;其经医师健康评估结果,不能适应原有工作者,应参采医师之建议,变更其作业场所、更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并采取健康管理措施。
三、将检查结果发给受检劳动者。
四、将受检劳工之健康检查记录汇整成健康检查手册。
第二十条 医护人员临厂服务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卫生指导的策划及实施。
二、工作相关伤病之防治、健康咨询与急救及紧急处置。
三、协助雇主选配劳工从事适当之工作。
四、劳工体格、健康检查记录之分析、评估、管理与保存及健康管理。
五、职业卫生之研究报告及伤害、疾病记录之保存。
六、协助雇主与职业安全卫生人员实施工作相关疾病预防及工作环境之改善。
第二十一条 医护人员应配合职业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人员访视现场,办理下列事项:
一、辨识与评估工作场所环境及作业之危害。
二、提出作业环境安全卫生设施改善规划之建议。
三、调查劳工健康情况与作业的关联性,并对健康高风险劳工进行健康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预防及健康促进措施。
四、提供复工劳工之职能评估、职务再设计或调整之咨询及建议。
第七章 急救及抢救
第二十二条 有关各项急救措施规定如下:
一、一般急救:
(一) 在伤者未就医或医护人员未抵达前,应立即为伤者做适当之急救处置措施。
(二) 无论实施任何急救处置措施,皆应使伤者保持平静,并维持其体温,以防休克。
(三) 如伤者面部潮红,应将其头部抬高,反之应低些;如有呕吐现象,则将头部侧向一边。
(四) 发现伤者休克时,除保持其体温外,应将其脚部垫高20~30公分。
(五) 发现伤者中暑,应迅速将其移至阴凉且通风良好的地方,解开衣扣,并以湿毛巾擦拭其身体后,立即送医急救。
二、外伤出血急救:
(一) 在施救前,应先行查看其伤口已否止血。
(二) 使用经消毒过之纱布,敷盖其伤口处。
(三) 进行止血时,应确认出血之颜色,以便做适当之止血处理工作。
三、触电急救:
(一) 先打电话通知119,再使用干燥的长形竹竿、木棒(棍)等将电源线等带
电物体,先行移开;如属高压感电,切勿自行抢救,应拨打1911通知台电相关人员前来处理,在台电实施断电、检电,确认未带电后方可实施抢救。
(二) 如现场周遭有AED(俗称傻瓜电击器)应立即请人取得后实施电击,并伴随做CPR(心肺复苏术),直至医护人员接手。
四、骨折急救:
(一) 先于骨折处,以正确的附木、软性垫物或其他适当之固定物等,加以固定。
(二) 在受伤部位不致晃动的情况下,尽快送医急救。
五、呼吸停止急救:
(一) 应将伤者头部后仰,以保持呼吸道畅通。
(二) 确认伤者呼吸是否停止。
(三) 捏紧伤者鼻孔,对口激急吹气2次,以确认其呼吸道是否阻塞。
(四) 以每分钟重复12次的方式,实施口对口人工呼吸急救。
六、心脏停止急救:
(一) 食、中指轻置于伤者颈动脉处,确认其脉搏是否消失。
(二) 将伤者置于坚硬平坦之地面或长桌面上,尽速施以胸外心脏按摩术。
第二十三条 有关紧急事故之急救与抢救,悉遵照「紧急应变计划」规定办理.
第八章 防护设施之准备、维护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主管及管理、指挥、监督有关人员,平时应监督所属劳动者确实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等设置之防护设施,应经常检查并保持其性能。
二、个人防护器具,使用后应妥善清理、维护,并做好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有人员坠落之工作场所,如劳工需要上下、水平之移动时,应穿戴安全帽、背负式安全带并使用双挂钩。现场如有物体飞落之虞,作业劳工应确实使用安全帽等防护设备。如有进入营建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应确实正确带用安全帽。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电气作业或工作中有接近带电体等情事时,该相关作业劳工应采断电为优先之原则,如无法断电下,采行活线作业,应确实使用绝缘防护设备。
第九章 事故通报及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遇有事故发生时,除悉依紧急应变计划之规定实施急救及抢救外,并应立即以最快之方式通报雇主、工作场所负责人、劳动安全卫生人员及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劳动场所发生下列重大职业灾害情事之一时,除采取紧急急救、抢救等措施外,并于8小时内通报劳动检查机构(上下班途中发生之灾害毋须通报,惟2个工作场所间的交通往返属执行职务,符合劳动场所之定义,期间所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仍须通报):
一、死亡灾害时。
二、同时罹灾人数在3人以上时。
三、发生灾害之罹灾人数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疗(如属留院观察毋须通报)。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灾害。(职灾通报网站: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第二十九条 劳动场所发生职业灾害时,部门主管或管理、指挥、监督有关人员以及劳工安全卫生人员,应即配合实施灾害发生原因之调查、分析与统计,并拟订妥善之因应对策,依行政作业程序层报经雇主核定后,确实实施。
第三十条 劳动场所发生重大职业灾害时,除必要的急救、抢救外,该现场非经司法机关或劳动检查机构之许可,不得任意移动或破坏。
第十章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者如有违反本守则之规定者,得视情节轻重函报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二条 非本单位雇用之工作者进入本单位工作,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经本单位相关人员及会同劳动代表订定,并报经辖区所属劳动检查机构备查后公告实施之。
第三十四条 实施与修订:
一、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公司其他相关之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呈母公司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三、2025年06月01日第一版制定。